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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2-08     浏览次数:

     1999年2月8日 川国税函[1999]051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1231日前批准

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中关于1993

12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的

精神,为做好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收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规定和要求,认

真做好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和五年清结算工作。各地要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为防止骗取超税负返还,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对企业实施检查后再予

办理退税。检查中应严格审核企业的销售和购进。对1998年度企业销售额比往年异

常增加或购进金额比往年异常减少的,要重点检查。凡因企业购进货物、支付费用,

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滞后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而造成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的;或未按增值税条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人为使销

售提前实现造成税负增加的,不得办理超税负返还。

    ()对各年度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应从199411日至19981231日,五年

统算超税负,统算后仍需退税的,各地可按规定办理退税;统算后多退税的,各地应

对多退税部分予以收回。

    二、各地应于19994月底前严格审核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及资

料后上报省局,省局将于6月底前完成全部审批工作,71日后,省局不再受理超税

负返还。

    三、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应在19996月底前开展专项检查。届时,省局将

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各地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抽

查。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统计五

年返还税款总额,并结合超税负返还工作,对本地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五年抵扣总额进行统计。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附件)请于19998月底前上报省局。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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