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7月申报期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上月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电子文档。5月份代开的专用发票,代开机关逐票填写《开具清单》,以纸质资料保存。
二、自7月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将上月取得并申报抵扣的代开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 并利用"代开票采集软件"形成《抵扣清单》电子数据,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用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报送6月份《抵扣清单》的时限可延至7月17日,5月份《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与6月份《抵扣清单》一并报送。
三、自7月份起,各地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不需要转换成ZIP文件)通过FTP上报省局,上报流程及路径与"四张票"相关规定一致。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请各地到总局网站上下载。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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