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9日 川国税函[1999]022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四川省川西北天然气总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成国税发
[1998]211号)收悉。四川省川西北天然气总公司是四川省石油管理局川西北矿区投资
兴办的从事多种经营,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民营企业。该公司从事浅层天然气
的生产开发并独立对外销售,其核算地在绵阳江油市,井口所在地主要在成都邛崃市。
为解决跨县(市)从事浅层天然气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收增值税征收问题,经我局研究
明确如下: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省局有关天然气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对实行独立核算的企
业跨县(市)开采经营浅层天然气产品征税,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对其缴纳
的增值税应按兼顾核算地和井口所在地利益,并有利于核算地和井口所在地国税机关
征管的原则共同分配。经研究,川西北天然气总公司开采销售天然气应纳增值税按
“3∶7”的比例在井口所在地(30%)及核算所在地(70%)进行分配,即按月在纳税申
报期内以当月应纳税额的30%和70%分别向邛崃市和江油市申报纳税,所需报送的相
关资料由两地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川西北天然气总公司以往年度在核算地江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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