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3日 川地税发[1999]005号
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是省政府启动我省生猪市场、减轻生猪生产者和经营
者的负担,规范生猪税费管理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去年
省局以川地税发(1998)073号文转发了省政府文件,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
从执行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新的生猪税收政策已基本到位,但仍有部分地区由于
种种原因贯彻落实不及时,该调减的未调减,该缓征的仍继续在征收。为此,省局要
求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必须按川府发(1998)55号文件规定执行,
屠宰税和个人所得税定额必须分别控制在12-15元/头和1-5元/头的幅度内,
缓征城建税和交通费附加。同时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平摊或承包征税的作法。其具体贯
彻情况各地在3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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