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7日 川国税发[1999]032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
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提高对该项工作的认识。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是总局部署的专项
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主动向
地方党政汇报,密切部门配合,统筹协调,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该项工作
的顺利完成。通过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巩固去年漏征漏管户清查、商业小规模
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和个体私营税收专项检查的成果。
二、加强宣传和注意社会稳定。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地要切实做好
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认真执行税收政策,严格执法程序和手续,
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简单从事,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住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重点。税负偏低、税收漏洞大的行业、专业
市场和其他重点户是我省国税系统重新核定和调整金额的重点,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
具体重点对象,调整定额的幅度按照有利于加强日常征收管理、有利于缩小定额与实
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有利于今年个体私营税收收入增长和任务完成的原则确定。
四、我省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5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具体划分
阶段由各地确定,原则上可将重点放在典型调查和重新核定及调整定额阶段。各地要
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掌握情况,密切上下联系。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州国税局,省局直
属分局于7月5日前将《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和总结一并报送
省局。
有关总局对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组织检查验收事宜,省局将按总局要求办理,
不再另行安排。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的通知(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
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
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
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
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
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
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
户,应比照同类建帐中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
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
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
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
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
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
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
传发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户
税收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作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
级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
作要耐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
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体、个体劳动者协会
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个体
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
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
目的。
(五)要认真细致的做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前的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户
数不得低于总户数的5%。各地税务机关在业户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基
础上,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
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最低定额。
(六)今年已统一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地区,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
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保证所有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
体户都进行核定和调整。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核定和调整
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级国、地税之间要互通
信息,密切配合,合理准确地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各毗邻地区之间
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税负悬殊现象。
(八)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
报总局征管司备案。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总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7月15日前将报表和总结
报总局。
此项工作结束后,总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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