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5-11     浏览次数:

1999年5月11日 川国税函[1999]198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稽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地、州支局(四川)、成都市各县(市)支局,乐

山、绵阳、攀枝花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

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

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3月3日 国经贸

贸易[1999]144号)

 

  为落实国产钢材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经国务

院同意,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列

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

53号)的有关规定做适当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可不再运抵保税区,改为在列名的钢铁生产企业

(包括钢铁生产企业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列名企业)实行专项监管。对列

名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视同

出口并按17%的退税率办理增值税退税。

  二、出口企业必须是具有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出口企业使用以产顶进

材加工的产品直接用于出口,不得转厂加工。除另有规定外,从事加工贸易的外贸

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三、国家冶金局负责组织列名企业调查出口企业所需钢材的数量、品种、规格

及质量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按各列名企业分列的以产顶进钢材计划,报国家

税务总局核准,抄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核准后的钢材以产顶

计划与国家冶金局联合下达给列名企业及其所在地国税局。列名企业按核准的

数量与品种与出口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用户要求组织生产。

  需要追加指标时,由国家冶金局提出追加指标的总额及分企业数量的申请,报

国家税务总局,抄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经核准后执行。

  四、国家冶金局向列名企业派出监管小组,负责监督列名企业按以产顶进

计划和供货合同向出口企业销售钢材。出口企业购买以产顶进钢材时,监管人

员要查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核定耗用钢材标准,并监督以产顶进钢材运达

出口企业,不得转卖或挪作它用。

  以产顶进钢材由列名企业发运后,监管人员根据货运凭证复印件和货物流

向开具专用监管书,分别送交出口企业、列名企业及出口企业和列名企业所在地国

税局。

  五、列名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对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以产顶进钢材先按增值税

的规定征税,按其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并按规定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

用)缴款书管理办法。

  六、加工出口企业应在以产顶进钢材运抵后3日内向当地国税局办理登记

手续,出口企业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监管书确认证明,分别送交列名企业及其所在地

国税局以及监管小组。

  七、列名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

退税申报表,并持专用监管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的出口

合同(副本)向当地国税局办理退税。

  列名企业须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后3个月内将出口企业所在地国税局签发

的监管书确认证明送交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结案,逾期不交的,停止办理其

以产顶进钢材退税手续,并追缴已退税款。

  八、出口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加工产品出口时,应向出口地海关提交专

用监管书,并在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监管书编号。海关对使用以产顶进钢材加工

出口成品进行重点查验,并在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和监管书上分别审核签章。

出口企业须在加工产品出口后30天内持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监

管书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核销。

  出口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对海关签章的出口报关单、监管书有疑问的,可向出口

地海关核实,海关应予配合。

  九、对加工出口的产品,如果是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按目前统一规定予以免

税;凡执行退税政策的,对以产顶进钢材视同进料加工进口原料,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办法计算退税。

  十、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

口的,需全额补缴已退税款。监管小组要协助出口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向出口企业追

缴税款,并立即停止向该企业供应以产顶进钢材。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

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征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其差额

部分。

  十一、为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冶金局组成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

冶金局。

  十二、国家冶金局和列名企业要认真调查研究出口企业对钢材品种、规格、质

量的要求,根据用户要求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确保产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努

力扩大国产钢材的市场占有率。

  十三、列名企业及所在地国税局应将以产顶进钢材销售额及退税情况单独

统计,每半年将汇总材料分别报国家冶金局、国家税务总局,抄报国家经贸委、财

政部、海关总署。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通知下发前,原列名企业按财税字[19

98]53号文件规定签订了供货合同且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文件执行完毕。

  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在保税区设立的代理公司及广

州保税区公共商业仓有限公司继续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附:列名企业名单

 

1.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4.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5.首钢总公司

6.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7.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8.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酒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0.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11.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莱芜钢铁总厂

15.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