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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