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云南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问题,按照《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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