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9日 川国税函[1999]154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出口卷烟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1998]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出口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 税的具体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公司)向卷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厂)购进卷 烟用于出口时,应持有关合同先向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如实申报办理“准予 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以下简称《准免证》),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 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巳批准免税的卷烟应开具普通发票,并在账 务核算上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二、主管卷烟厂征税的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准免证》所列的品种、规格、数量 办理免税,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寄送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三、免税卷烟出口后,出口公司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购进卷烟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单证按月向省国税局进出 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次年清算期,对巳核销和不予核销 的免税出口卷烟,省局将分别通知主管卷烟厂和出口公司征税的国税机关。凡不予核 销的卷烟,由主管出口公司征税的国税机关依法补征已免税款。 四、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卷烟免征消 费税、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川国税流-[1994]1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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