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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4-29     浏览次数:

       1999年4月29日 川国税函[1999]154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出口卷烟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

办法》(国税发[1994]031)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1998]123)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出口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

税的具体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公司)向卷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厂)购进卷

烟用于出口时,应持有关合同先向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如实申报办理准予

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以下简称《准免证》),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

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巳批准免税的卷烟应开具普通发票,并在账

务核算上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二、主管卷烟厂征税的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准免证》所列的品种、规格、数量

办理免税,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寄送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三、免税卷烟出口后,出口公司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购进卷烟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单证按月向省国税局进出

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次年清算期,对巳核销和不予核销

的免税出口卷烟,省局将分别通知主管卷烟厂和出口公司征税的国税机关。凡不予核

销的卷烟,由主管出口公司征税的国税机关依法补征已免税款。

    四、本通知从19991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卷烟免征消

费税、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川国税流-[1994]11)同时废止。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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