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3日 川国税发[1999]030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1999]39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我省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饲 料生产企业,暂凭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即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出 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和四川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原件,向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一)本通知所列饲料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实行一户一批的审批办法。饲料生产企 业首先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 税产品审批表》(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签章后,于当年 一季度内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据省国税局签章后的《审 批表》办理本年度免税手续。 (二)本通知所列名单以外的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汇总上报,由省国税局按地区批 复。各市、地、州国税局于当年一季度内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该类饲料生产企业的有关 生产经营情况,按要求填写《饲料生产企业免税产品报批统计表》(表式附后),与书 面免税请示一并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鉴于文件下发较晚,今年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手续于6月底前办理,具体事 项另行通知。 三、商业企业批发零售饲料的增值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审批免征。 四、对1999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以及新增加饲料品种的免税手续, 应自投产之日起三月内,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其免税手续办理期间实现的增值 税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缓期缴纳,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免税手续 后,自投产之日起予以免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免税手续的,应自免税手续 办理完毕后予以免税。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税务管理,严格按规定执 行有关饲料免税政策,及时办理免税审批手续,但不得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也不得 将免税审批权限层层下放。 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产品审批表》、《饲料生产企业 免税产品报批统计表》、《四川省大型饲料生产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 国税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 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 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 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 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 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 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 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 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 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 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 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 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 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 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 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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