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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4-08     浏览次数:

1999年4月8日  川国税函[1999]125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税发[1999]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规定,修订后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从今年7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地接此《通知》

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形式,对实行新的申报办法可

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需要省局发文明确的问题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

式于51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

年3月2日    国税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

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

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

要的修计。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

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

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

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 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

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

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

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

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

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

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

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

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

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

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

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略)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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