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3日 川财工[1999]14号 有关市、地、州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经函字[1999]22号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按文件要 求和附表所列项目审核填列,并于1999年5月15日以前报财政厅工交处,省国税局流转 税处。过期未报由各地自行负责。 附件:财政部经济贸易司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关于印发《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 贷项目核对审核表》的通知(1999年3月24日 财经函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1999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现将《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 项目核对审核表》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抓紧时间组织核查,于今年5月31日以前报财 政部经济贸易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1999年的核查范围是1998年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以税还贷政策 1999年度仍继续执行的外汇借款项目。对确属漏报的项目,经严格审查后,凡符合条 件的项目可予以补报,但需在上报的文件中说明漏报原因。 2.对已经破产、停产或欠税严重等不能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在上 报的报告中可保留企业名单和外汇借款项目,不再申请以税还贷限额,使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1999年核准的项目基本能够退付税款,用于归还外债。凡在1998年将退税 款挪作他用的企业,一律取消以税还贷资格。 3.对《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审查表》说明以下几点: (1)除补报项目外,必须填清企业的主代码(指外汇借款项目调查时按项目确定的 主代码,不是企业本身的代码),企业名称、外汇借款项目名称必须核对清楚。 (2)1995、1997、1998年末的外汇借款余额均按企业决算数填写。 (3)1999年合同规定的归还外债数,正常项目按合同数填列,逾期项目按1999年 计划归还外债数填列。 (4)省财税部门审核确认的退税限额,按审核确认的1999年计划归还外汇借款的 12%计算填列。 附件:1999年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审核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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