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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粮油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4-15     浏览次数:

     1997年4月15日 川地税发[1997]044号

 

  为搞好我省粮油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

办[1996]5号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1997]20号文件规定,

特制定《四川省粮油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粮油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加农业投入,促进我省粮食、油料

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推广,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

办[1996]5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1997]20号《关于粮油

技术改进费征收问题的复函》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凡收购经营粮食、油料的各级粮油部门、其他

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在集市上自产自销部分),均应按规定交纳粮油技术改进费。

  第二条 粮油技术改进费的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公斤粮食缴纳粮油技术改进费

0.02元,每销售1公斤食油缴纳粮油技术改进费0.04元。对军供粮油、必保

人口用粮和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的政策性粮油(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5号

和省政府川府发[1995]172号文件规定,政策性粮油包括:定购粮、国家储

备粮油、中央和地方专储粮油、92年粮价放开时的周转库存粮以及国家计划的进出

口粮油)按实际销售数量免征粮油技术改进费。从省外购进的粮油也不交纳粮油技术

改进费。凡在省内购入并由企业自主定价销售给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性粮油,

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粮油技术改进费。

  第三条 粮油技术改进费在经营环节征收,计入调拨和销售成本价格。

  第四条 粮油技术改进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委托其他

单位代征。代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代征义务,并于次月10日前将代征总额

提取1%手续费后的部分及时足额划解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粮油技术改进费过渡户。各

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代征单位收费标准、凭证使用、资金划

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征收单位可按实际收取总额的

3%提取征收手续费,用于征收管理方面的业务开支。

  第五条 粮油技术改进费实行分级计征的办法。即:省粮食局及其在蓉的直属企业

的粮油技术改进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地、市、州粮食局及其

直属企业的粮油技术改进费,地、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县(市、区)粮食局

及其县以下粮食企业的粮油技术改进费,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其它

单位和个人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粮油技术改进费实行省、地、县分别按2:2:6的比例分成。即省

20%、市、地、州20%、县(市、区)60%。县(市、区)与乡镇的分成比例

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七条 各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设粮油技术改进费过渡户,各

代征单位应按月(次月10日前)将代征的粮油技术改进费及时足额划解所在地地方

税务局过渡户。各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按季(季末次月15前)按比

例(省20%、地、市、州20%、县(市、区)60%)将提到手续费后的部分全

额分别划解各级财政支农专户。省财政厅财政支农专户:开户行:省建设信托投资公

司,帐号:244013062。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月将征收情况表报

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应按季将征收情况表报省地方税务

局。

  第八条 粮油技术改进费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基金专用收款凭证。专用收款凭证

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章印制,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向省地方税务局领取填用。

省地方税务局用于指导征收管理、印制票据报表、总结表彰等必须的业务经费,经省

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可按实在省级粮油技术改进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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