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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决制止屠宰税摊派征收的紧急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4-04     浏览次数:

     1997年4月4日 川地税发[1997]036号

 

  几年来,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在宣传屠宰税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和完善屠宰税管理

办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纠正了屠宰税摊派征收行为,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

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近来个别地方屠宰税摊派征收行为又有所抬头。为了认真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和省委政府的有关

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屠宰税征管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正确执行屠宰税政策放在首位,严禁按人头、田亩摊派征

收。有问题的地方要立即纠正,纠正不了的要向上级地税机关反映。

  二、收购环节屠宰税由收购方在收购地缴纳,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

由养猪户缴纳。收购方必须按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部门办理准购手续,并向出售生猪

的农户开具地税部门管理印制的《四川省××县(市、区)牲畜收购发票》。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屠宰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搞好征收管理。不

得参加与地税部门所管税收无关的征收催款活动,不得将屠宰税与乡村提留、集资款

等合并或一起征收。

  四、加强代征工作管理,督促代征人员依法代征税款。坚持依法征税,依法行政。

严禁将屠宰稳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代征,不得以白条收税或者一个村(社)的屠宰税只

开具一张税票,必须给屠宰农户分户开具屠宰税税票。代征人员在代征其他部门委托

收取的费用时必须税费分开,使用各自的票据,严禁税费不分或以屠宰税的名义收取

其他费用。对违反税收致策的代征人员,应批评教育,不改的取消其代征资格。

  五、各地接本通知后,应进行一次学习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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