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7日 川财税[1997]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8号3《关于调整毛茶农业 特产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年度的税收尾欠仍按原规定执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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