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日 川地税函发[1997]09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对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进行清理和登记的时间为4月-6月,各地可采 取企业上门申报和税务部门专项检查的形式进行清理和登记,并要求做到: (一)无论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还是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房地 产开发合同,都应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二)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的(包括免税项目),应如实填报《土 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先申报,后办理免税手续。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而未取得收入的也要进 行登记。清理登记工作完毕后、各地应将清理登记情况汇总填入附表,于6月底前报 省局。 上述项目登记和纳税申报资料是今后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有效依据。因此,各地对 此清理登记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抓好此项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减免资 料的准确和完整。 二、各地要结合对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登记,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情况 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按国税发[1996]227号第五款 的内容进行。通过检查,认真总结征管工作中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措施, 强化征收管理。 三、各地于9月底要清理、登记以及检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省局。省 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单项考核、评比。 附件1:房地产开发、转让合同清理和登记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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