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对涉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均按此批复的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