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6-10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5月26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