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1日 川地税函发[1997]081号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按照源泉控管办法,做好代扣代缴工作,与代扣代缴投 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明确责、权、利关系,共同做好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征管工作。 二、加强与代扣代缴单位的联系,适时对其进行政策业务的辅导,及时勾通情况, 主动帮助代扣代缴单位建立和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 化,确保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根据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省财政厅川财预[1997] 14号文件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征手续费,仍按代扣代缴单位实际代征入库金 额的2%为比例提取,由税务征收机关按月从当地金库直接办理退库。征收机关应按 其代征工作质量和代征税款的多少,在提取比例内酌情支付。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 使用。 四、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代扣税款及时入 库。对漏扣和未扣足的,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同时,要严格对代征手续费的 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管理制度。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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