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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举办的国有企业有关财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1-27     浏览次数:

 1997年1月27日 重国税发[1997]43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

务局:

  近两年来对中央企业的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在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和市国税局的共同努力下,进入了有序的管理状态,使所得税收入逐年上升。但是

目前尚有少数企业所得税仍存在预算级次不清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和税

收征收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文已经明确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为中央

预算收入。中央企业在地方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仍属于中央企业,其产权和财务隶

属关系并未改变,其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属中央预算收入。因此,万县市、涪陵

市、黔江地区和各区市县范围内的中央企业以及举办的国有企业应由专员办和国税局

进行有关财务、税收管理工作,所得税入中央金库。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征管范围,

应严格按照财政部[1994]财预字3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

023号文、国税函发[1995]170号文执行。

  二、在渝中央企业财务问题的审查报批等由财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

所属机构办事,税收问题的审批审核等由重庆市国税系统办理。各地的专员办机构和

国税局应认真履行财务、税收的管理职能,以利正确执行政策,保证税款及时缴入国

库。

  三、凡在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发生错库、混库的应认真进行清理,

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督促企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利国家税务机关日常

征管工作的开展,确保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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