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5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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