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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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