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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9-27     浏览次数:

     1996年9月27日 川地税函发[1996]23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6]3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关于地方农垦企业的概念问题。地方农垦企业系指由农场独资兴办的各类企

业。

  二、关于对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的事业单位征缓企业所得税问题。

  1.凡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

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6]366号)(略)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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