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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一并贯彻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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