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6日 川地税明电[1997]02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把它当作一项政治任务
来抓。各地应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落实责任,将文化事业建设费视同税
种来征收管理。个别尚未开征的地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行动,按总局要求将以
前月份应纳费款补征入库;收入缓慢的地区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想办法,添措
施,务必在本月底有较大进展,做到及时足额征集入库。省局拟将征收文化事业建设
费纳入对各级目标考核范围。
请各地将贯彻总局明传电报执行情况于12月25日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地税局,
以便我们汇总上报。
(2)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税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