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这批企业中减少棉花进口而改用新疆棉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的政 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办理。 二、 这批企业是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过外经贸部批准,从事棉花进料加工贸易出 口纺织品(含服装下同)规模较大的外贸企业。这些企业在与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总公司签订新疆棉购销合同后,需及时上报省级外 经贸主管部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各企业以往进 料加工项下实际进口棉花情况,合同纺织总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将执行数量下达有关部 门,税务部门将以此作为实行零税率的依据。 (川国税函[1997]274号;1997年12月10日) 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四川省份) 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成都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成都九星纺织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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