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来煤加工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4-09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当前电煤供应不足,电力供需矛盾较大的压力,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电网所有用电工业企业(包括趸购转供的工业企业)征收来煤加工费。即在现行目录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0.03元,作为来煤加工资金补助给向昆明二电厂、滇东电厂、曲靖电厂、宣威电厂、昆明电厂、小龙潭电厂、阳宗海电厂、巡检司电厂、滇能弥勒电厂、大唐红河电厂等10个省内主力火电厂供应电煤的企业,并对云南电网购贵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418元的补助。来煤加工资金由云南电网公司所属的供电局向客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逐级上交云南电网公司专户存储。电网公司根据省经委核定量拨付来煤加工资金给各火电厂,各火电厂再按核定量拨付给各供煤企业。由于来煤加工资金要经过供电企业—火电厂—供煤企业三个环节。为了确保增值税足额入库,支持省政府来煤加工政策顺利实施,现制定以下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云南电网公司所收取的来煤加工资金在供电环节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全额征税,即各供电局对收取的来煤加工资金每千瓦时0.03元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预缴税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云南电网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后,将税后的来煤加工资金返还给各火电厂。火电厂收到来煤加工资金后开具普通发票给电网公司(品名开具来煤加工补贴费),再将来煤资金返还给各供煤企业。供煤企业收到来煤加工资金后开具普通发票给各火电厂(品名开具来煤加工补贴费)。火电和供煤两个环节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也不视为“平销返利”冲减当期进项税金。

  二、来煤加工增值税每年进行一次清算,清算时间为当年来煤加工政策执行完毕后的一个季度内。在该季度末20日前,由省电网公司和各火电厂分别报送清算报告到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省电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昆明直属分局)负责核实省电网公司拨付给各火电厂的来煤加工资金是否与其取得的普通发票开具的来煤加工补贴费相吻合;各火电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实火电厂拨付给各供煤单位的来煤加工资金是否与其取得的普通发票开具的来煤加工补贴费相吻合,同时要将火电厂的来煤加工补贴费普通发票开具情况于该季度末15日前报送给省电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煤单位所在地税务机要将供煤单位的来煤加工补贴费普通发票开具情况于该季度末15日前报送给该供煤单位对应的火电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清算中如发现企业的普通发票开具的来煤加工补贴费超过实际拨付的来煤加工资金,主管税务机关对超过部分按适用税率就地补缴增值税。涉及的州、市国税局于该季度末前将清算报告报送省局(报送地址:省局FTP/流转税处/各地上传/个人目录/刘祖国/来煤加工清算报告)。

  三、来煤加工增值税执行时间按照省经委确定的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的时间执行。今年执行时间为1至5月份,以后年度需要执行来煤加工政策的仍按上述办法办理。

 

附件:《云南省经委关于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的通知》(云经能源[2007]45号)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