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请参照执行。
文件所指的水利工程水费是指水利部门(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天然水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如水库向用户供应天然水收取的水费等。
各地税务机关在以前执行中,与本批复不相符的,按本批复执行。执行时间从收文之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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