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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6-22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国税函

[2004]6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计会部门、信息中心和基层征管机构

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完成,不得推诿。

  二、每月14日以前,由计会部门负责取回上月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海

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并与国库《收入日报表》核对,发现票证短缺

的要及时查找,确保票证齐全、数字准确,15日以前填写《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

退还书移交清单》(附件2)移交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流转税管理部门每月17日以前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

还书第五联,使用升级后的“四张票”采集软件采集录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第五联)清单》,并对数据进行检查、校验,凡检查、校验未通过的数据重

新进行采集,检查通过的数据,于18日前移交信息中心。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

还书退交计会部门妥善保存。

  四、信息中心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对数据进行汇总后于每月的18日前通过

FTP上传省局,上传地址与运输发票上传地址相同。

  五、省局信息中心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对各地上传的《缴款书清单》数据进

行汇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处。流转税处负责问题的追踪解决,问题落实

解决后,省局信息中心按规定将汇总数据上传总局。

  六、7月上传6月份的数据,时间紧且是第一次开展此项工作,各地务必主动与

当地海关和国库联系,相互协调,努力工作,确保完整取得和上传6月份的数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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