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国税函
[2004]6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计会部门、信息中心和基层征管机构
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完成,不得推诿。
二、每月14日以前,由计会部门负责取回上月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海
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并与国库《收入日报表》核对,发现票证短缺
的要及时查找,确保票证齐全、数字准确,15日以前填写《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
退还书移交清单》(附件2)移交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流转税管理部门每月17日以前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
还书第五联,使用升级后的“四张票”采集软件采集录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第五联)清单》,并对数据进行检查、校验,凡检查、校验未通过的数据重
新进行采集,检查通过的数据,于18日前移交信息中心。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
还书退交计会部门妥善保存。
四、信息中心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对数据进行汇总后于每月的18日前通过
FTP上传省局,上传地址与运输发票上传地址相同。
五、省局信息中心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对各地上传的《缴款书清单》数据进
行汇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处。流转税处负责问题的追踪解决,问题落实
解决后,省局信息中心按规定将汇总数据上传总局。
六、7月上传6月份的数据,时间紧且是第一次开展此项工作,各地务必主动与
当地海关和国库联系,相互协调,努力工作,确保完整取得和上传6月份的数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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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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