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3日 川地税发[2000]125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川办发 [2000]12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系,认真 贯彻执行川办发[2000]122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营造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环境。 二、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省政府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仍然实行 “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坚持先缴税后用地的原则。属省级征收的,纳税 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需持有占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耕地占用税纳税 鉴定书或减免申报表、银行汇款单,连同建设用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立项文件以 及勘测定界图等一并上报,经省地税局审核无误后,开具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或 减免通知书。省以下征收办法按此办理。 三、耕地占用税实行减免申报制度。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 请,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说明减免理由。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建设用地 项目的审批权限确定。凡须经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项目,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 省地方税务局审核;须经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减免项目,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同 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进行认 真审核,不得超越权限扩大减免范围。上级地税机关应当对下级地税机关审批耕地占 用税的减免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加强管理和有效监督。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的提取和管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对征收经费 要专款专用,保证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开展。鉴于我省耕地占用税仍实行“同级批 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同时考虑各级征收成本支出,因此,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 分成比例保持不变,即省、地、县按1.3∶1.3∶2.4分成。省局在年终核实 际入库数与各地结算,并将各地上交经费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范围。 五、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作为市县级固定财政收 入。为了不影响各地税收收入进度,省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将按月或按季将征收的 税款直接汇至占地所在县地方税务局,由当地入库。因此,各地要保留耕地占用税预 征税款专户,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工作的通知(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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