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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1-10     浏览次数:

     2000年11月10日 川办发[2000]1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部门:

  新《土地法》实施后,在土地管理、征用、供应、审批等方面均有很大变化,耕

地占用税的征收方式也须作相应调整。为加强管理,保护耕地,确保耕地占用税的有

效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

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搞好农用土地开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而采取的一

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农民珍惜

有限的耕地资源,同时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预

交税款办法,收到建设用地申请时,及时通知同级地税部门,督促纳税人预交耕地占

用税款。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搞好服务,按核准的耕地占用亩数和有关规定依法征税。

  二、我省耕地占用税仍实行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

因建设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向国土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的同时,必

须到地税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凭征收机关出具的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

或减免通知书,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或占用手续。对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占地,鉴于

在上报省政府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时未落实具体项目,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不能确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获准用地指标、落实具体用地单位时,必须督促用地单位先到同

纽地税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国务院批准的

建设用地,未经省地方税务局出具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或减免通知书的,不予转

报。用地单位最后凭人民政府的正式土地批文到地税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正式完税手

续。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作为市县级固定财政收

入。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用地权限,

凡属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其耕地占用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为市县级固定收入,省不参与分成。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

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

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接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占用土地手续,耕地占用税

由同级地税机关征收。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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