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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6-2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

局直征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1款所称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的具体范围,在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进一步明确之前,除《通知》第一第5款已明确的免税范围外,其

余暂按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7]061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

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学校对取得的免税收入与非免税收入必须在财务上实行分别核算,凡不分别

核算的,免税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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