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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06     浏览次数:

 

     2005年1月6日 川办发[200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各地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经营权有

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和规范。现结合

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尤其是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充分认识出租汽车

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

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当前首先要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

清理整顿工作。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协调省建设、财政、发展改

革、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对我省出租汽车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和规范。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

的清理整顿工作协调机制。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制订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出租汽车总量。各城市

人民政府要在客观、科学、全面的市场调查基础上,根据城镇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

城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增长速度、建成区面积、各种运输方式结构等基本情况,按

照预期的出租汽车市场容量,尽快制订和完善当地城市旅客综合运输以及出租汽车的

整体发展规划。今后各地发展出租汽车,必须按照规划,在组织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听

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方可新增出租汽车。

  (二)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和转让。清理整顿期间,目前尚未实行出

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暂停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所有城市一律不

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4]81号文件

精神,积极探索,试行采用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为建立新

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和退出机制奠定基础。已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

城市,其出让数量、金额、期限、报批程序、有偿出让资金用途等要严格按照《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规定执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和经

营权转让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国

土资源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

理的通知》(川财预[2003]32号)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

管理。有偿出让经营权到期、确需实行新一轮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要及时制订完善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听证规定,规范听证程序和内容,在此基础上召开听证会,

对包括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等经营权出让方案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有关专家、

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禁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对私下转让和倒卖经营权的,要予

以严肃处理。

  (三)清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清理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是此次

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

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组织

财政、物价、交通、建设、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

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从业人员公布,防止重复检

验(测)和收费。严肃查处各种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恢复国家已明令

取消的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

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

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实行承包经营的出租汽车

企业,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统一、规范的经济(承包)合

同,加强合同监管,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向驾驶员乱集资、收取高额风险抵

押金和保证金,防止企业"只收费、不管理""以包代管"等现象出现,做到责权平等、

收费合理。今后,各出租汽车企业一律不得向驾驶员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保证金。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测定出租汽车的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情况,并以此为依据,

规定当地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管理费的定额收费标准。

  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劳动用工合同,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

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

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

失业等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在此次清理过程中,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行业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权。

  (五)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大力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

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

行动。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车辆的非法营运行为,从严查处、坚决取缔非法

营运的野出租、摩托车、微型面包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社会车辆并把这项工作

制度化、长期化,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各地要认真清理政府机

关公务人员及其子女、配偶直接参与或入股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并限期令其脱钩。对

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甚至成为非法营运

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

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长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六)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稳定。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

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

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

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

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

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司机要给予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

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

困难和问题。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

长负责制,行政一把手是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协调交通、建设、财政、

发展改革、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认

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要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随时了解、及时掌握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动态,教育广大

驾驶员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一旦发现有出租汽车经

营者集体上访和聚众罢运等苗头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劝阻和化解工作并及时上

报。凡因清理整顿工作不力,违反规定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乱收费等引发

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省政府将组织专项调查并严肃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整顿工作步骤及要求

  第一阶段:2005年3月31日前,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

要求,对本地出租汽车行业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第二阶段:2005年4月至5月,省政府组织省交通、建设、财政、物价等相

关部门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国务院和交通部、建

设部。

  各地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清理整顿的成果与经验,每月以简报的形式向省交通厅报

送情况。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交通厅。

联系地址:成都市太升南路155号;联系电话:028-86624248;传真:

028-86628161。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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