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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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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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各市州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和协查工作,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全省本季度《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或通过党政网通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同时,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本季度的税收优惠情况通报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州及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或通过党政网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时,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每季度向上级税务部门报送税收优惠情况时一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基层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需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协查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部门。 二、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领受《再就业优惠证》对象的登记、审查、公示、核实和审报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及时、准确;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把审核关,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发放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并要求及时纠正;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变卖或滥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日常管理 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函[2003]40号)的要求,认真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关内容。《再就业优惠证》第1页的“编号”栏由发证机关在确定的编号区域内负责填写,每人一证一号,遗失不补。第2页由发证机关根据审核认定的《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填写,其中“签发人(签名)”栏,填写发证机关签发人的姓名和签发时间。第3-10页由提供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其中“再就业情况”栏,未再就业的不填写。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填写招用单位名称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自谋职业的填写“个体经营”或“农业开发”等情况;“享受扶持政策内容”栏,主要填写享受扶持政策的相应内容;“经办部门、单位(盖章)”和“经办人(签名)”栏,由提供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在审核纳税人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主管税务部门印章后,必须及时将税收优惠的情况记人纳税人档案。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出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各级主管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应该优惠而不予以优惠或不应该优惠而给予优惠的,一经查实,上级税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各地及时向省级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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