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
核结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
地遵照执行。按照总局要求,从6月份起,金税工程及出口退税的数据集中要求通过
MQ传送,省局对通过FTP等其它方式上传的数据不再作处理。同时抽取及上传数
据的时间将按照新的稽核系统操作规程和国税发[2004]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
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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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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