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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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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