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 川国税办发[2005]1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各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 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中 反映的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0万。 二、小规模企业年累计开票金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又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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