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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1-16     浏览次数:

     2001年11月16日 川地税发[2001]13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部门政府采购行

为,加强税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及服务

的行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深化财政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

政体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需要,是推动并实现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的重要途径。

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使政府的各项采购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

中运作,形成政府部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而从源头上

有效地抑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按国际通行的原则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

制度,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客观需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

制度,要求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反腐败、抓源头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切实抓

好落实。各级地税部门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

义,积极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目录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川办发[1999]29号)规定,省级机

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

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均应纳入政府

采购范围,并实行政府目录制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纳入2002处政府采购目录

的项目分为三类: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见附件1)。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考虑到我省地税经费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

从2002年起,凡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工程和劳务,都应按有关规定纳

入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属省局对省以下地税部门直接投资或专项补

助的采购项目,必须上报省局,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正式批复的部门政府

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需分散采购的需报批省局。未纳入省级政

府采购目录,但属于同级政府采购目录的,应纳入同级政府集中采购;对于未纳入政

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或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技术独特不能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暂

由各级地税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省局各单位按2002年政府采购清单全部实行集中采购,确属分散采购项目的

必须报省局财务处备案。

  三、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预算单位在编制2002年部门预算时,凡涉及200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

项目,应按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200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要求,单独编制政

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本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同时,应根据省局或同级财政部

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别编制和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省局或同级财政审核批复

后实施。各单位接到政府采购报复计划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省局或同级政府采

购中心提交集中采购项目清单,相应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各单位必须严格

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严禁预算和无计划组织采购。

  四、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办法和帐务处理

  按照财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01]21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建立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纳入当地

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资金支付办法按当地规定办理。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

省局补助资金均由省财政厅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属

于各地自行支付的资金应按规定时间汇达省局指定帐户,由省局按有关规定集中划拨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在政府采购资金未足额到位之前,省局将不组织采

购。

  政府采购资金帐务处理办法见附件2。

  五、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地税系统机构改革职能划分,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填列政府采购清单、参与和监督政

府采购招投标过程、调拨和清算资金及相关财务处理、调度分配政府采购物资、制定

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等。

  各级地税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按《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现行政

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检查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

时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自觉杜绝违规行为。

 

附件一:四川省省级200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般设备

  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

  家俱:办公家俱

  办公消耗用品:纸张(复印纸和打印纸)。

  专用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医疗设备与器械、计划

生育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图书(档案)存储设备、体育设备、教

学设备、锅炉、电梯。

  交通工具:公务用机动车辆。

  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货

物。

  二、工程

  修缮和装饰工程(2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定点加油;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

  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安装、

  政法、执法部门服装的制作。

 

附件二:政府采购资金帐务处理暂行办法

 

  一、采购机关将资金(预算内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划到省局或财政政府采购

资金专户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暂付款一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二)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其他应收款一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采购机关有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帐务的处理,

参照以上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下同)。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后,通知商业银行将节约资金按原渠道划

回。具体帐务处理:

  (一)全额支付的帐务处理:

  1、行政单位会计的帐务处理:

  (1)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一政府采购款

  (2)根据省地税局或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借:经费支出一XXX类

    一XXX款

    一XXX项

   贷:暂付款一政府采购款

     拨入经费一×

     一XXX款

     一XXX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事业单位会计的帐务处理:

  (1)收到省地税局或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一政府采购款

  (2)根据省地税局或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借:事业支出一XXX类

    一XXX款

    一XXX项

   贷:其他应收款一政府采购款

  帐政补助收入  一XX×

          一XXX款

          一XXX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差额支付的帐务处理:

  1、行政单位会计的帐务处理:

  (1)根据省地税局或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借:经费支出一XXX类

    一XXX款

    一XXX项

   贷:拨入经费 一XXX类

          一XXX款

          一XXX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事业单位会计的帐务处理:

  (1)根据省地税局或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借:事业支出一XXX类

    一XXX款

    一XXX项

   贷:财政补助收入一××

           一XXX款

           一XXX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采购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导致预计的采购资金增加,超出了财政部门和

采购机关已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时,应按原定的采购资金比例进行负担。其

帐务处理程序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将应增加的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

如下帐务处理:

  1、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经费支出一XXX类

        一×XX款

        一×XX项

   贷: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事业支出一X××

        一XXX款

        一×XX项

   贷:银行存款

  四、年终,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上级地税部门或财

政部门编报决算。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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