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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等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1-15     浏览次数:

四川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

(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11月15日 川综治委安帮小组字[2001]5号  

 

各市、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司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使暂时无业可就、没有生活来源的刑释

解教人员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有一

个相对稳定的工作机会,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央[1992]

7号、中央综治委[199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

号、川委办[19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过渡性安置刑释解

教人员企业(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帮教基地具备的条件

  1、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认定和年审,按四川省司法厅和四川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签发的川司发[2001]121号文件执行。

  2、经市、州以上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刑释解教人员

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各类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须向当地财政、国税、地税、

工商主管机关备案。

  3、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0%以上。

  4、有健全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

表、刑释解教人员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刑释解教人员名

册。

  二、安置帮教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当地财政可在财力许可

的范围内适当给予支持。

  4、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规定项目范围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县以上地

税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三年。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基

地),减免相关税、费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财政、税务、工商部门的

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登

记签注意见后报财政、税务、工商部门批准。

  2、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对刑释

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实行年审,并将年审情况送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备案。经年

审合格的继续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安置帮教基地资格,解除

安置帮教协议,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接受司法、劳动、财政、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指

导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对弄虚作假而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按税务、

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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