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纳税申报制度,创造良好的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申报的对象
(一)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税务机关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二)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含享有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该缴纳、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
(三)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四)本《办法》所称“纳税申报”是广义的纳税申报。申报人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外,还包括纳税资料、纳税信息、数据的传递、纳税人的财务情况等内容的纳税申报。
第三条 纳税申报的范围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否有经营收入、经营利润、延期缴纳税款以及在减免税期内的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二)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四条 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类型、预算级次、行业、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所得税额的计算、抵扣项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获利年度的确认、享受税收减免照顾年度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有:
1、财务、会计报表、库存盘点表以及其他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主管国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相关税种的具体申报资料有:
1、增值税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③发票领用存月(季)报表;
④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⑤自核自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和存根联;
⑥其它相关资料。
2、消费税
①消费税申报表;
②《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
③《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许可证明单》;
④自核自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和存根联;
⑤其他相关资料。
3、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④企业财务报表;
⑤自核自缴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和存根联;
⑥其它他相关资料。
(四)代征、代扣代缴单位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2、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4、税收通用完税证;
5、其他相关资料。
(五)出口货物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进行申报纳税时需报的资料:
1、《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审批表》和《开具税收完税分割单审批表》;
2、《增值税纳税审批表》;
3、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销合同;
4、购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登记证、出口退税登记证;
5、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原件,如开具了完税分割单的,还应同时提供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 纳税申报期限
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申报期限为:
(一)纳税人当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当月(按税款所属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当月注销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当月不需进行纳税申报,应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稽查部门对其进行"三清两查"(清理税款、清理发票、清理税务证件;查税款账户、查发票账薄)。
(二)报缴税款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增值税、消费税
1、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申报税款。
(四)营业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的,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或利随本清的到期日申报纳税。
(五)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于次月7日前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申报表。
(六)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年纳税额分别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即《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产品[项目]表)、《所得税重点税源情况统计表》。报送时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当月生产经营情况在次月18日前报送,所得税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
第六条 纳税申报地点
(一)增值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省以上国税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外税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进行纳税申报。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二)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由其选定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合并申报,经批准同意后,可采用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该营业机构要具备两个条件:(1)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帐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七条 延期申报的管理
(一)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二)延期申报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三)待核准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要在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可比照上期缴纳的税款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税款数额预缴,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纳税结算。
对不按期办理结算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向稽查、管理部门提供名单。稽查、管理部门根据名单进行催办催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纳税申报的审核
(一)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要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和《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等依据,认真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
(二)申报受理人员应按规定受理、签收申报资料,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逻辑关系是否相符,申报是否及时。对于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数据逻辑关系不相符的,或计算机提示有协查内容的,根据不同的申报方式进行处理,对直接申报(上门申报)的,审核人员应填写《申报错误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申报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连同申报资料当场退交企业办税人员;对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的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二份,纳税人留一份),由纳税人填写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的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征收人员对纳税申报表审核后,加盖印章、受理人员签章以及受理日期后方可开票征收。
(四)纳税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后的稽核。稽核人员对当月输入计算机的纳税申报资料通过“查询”模块分别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所有项目进行核对,核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登记核实反馈,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五)纳税申报计算机录入的应征数核对。稽核人员应对各征收人员当月录入计算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对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六)纳税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和移交。稽核人员对应移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按规定进行检查、分类、登记、办理移送手续。
第九条 停业纳税的申报管理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经营期限内申请停业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停业后,由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将《核准停业通知书》传递到到征收部门,国税机关征收部门根据《核准停业通知书》将纳税人的核准停业期限录入计算机,纳入“停业户”管理。“停业户”不纳入“申报率”考核。
(二)纳税人停业期满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经营,对其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按有关规定处于罚款、加收滞纳金。
(三)每次办理报停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对到期仍需继续报停的,要重要办理报停手续。
第十条 对重点税源的管理
(一)凡啤酒,卷烟生产企业和年纳税额在10万元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各局均应列为重点纳税企业,适时进行税源变化情况跟踪、监控、分析管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接到重点纳税企业上报的《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产品[项目]表)、《所得税重点税源情况统计表》后,要进行填报情况审核,并按《云南省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计算机信息录入,保证本局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税源分析的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对不按期申报和进行异常申报的纳税人,要求填制《申报异常户清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后对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一律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二)对确实属于未经营而进行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参照有关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暂时取消其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发生经营业务后,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方可使用专用发票。
(三)对有税款而进行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何种原因,一律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偷税处理。
(四)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管理混乱,不能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而进行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五)对长期进大于销的一般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进行重点稽查,全面掌握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查清长期进行大于销的原因,按现行税收法规进行处理。
(六)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应在征期结束后尽快将未申报纳税户的名单交送管理部门,列入当月的重点检查户进行检查、落实。
第十二条 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申报纳税问题,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391号)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税发[1999]5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2]28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累计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按上一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申报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三条 消费税、营业税及金融、保险营业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
对消费税、营业税及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管理可比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税控装置申报纳税
(一)税控装置是指为遏止在交易过程中实施作弊行为而达到有效控制税源的目的,具有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存储,并能实现税收控制、管理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的管理系统。
(二)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税控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税收征收管理为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电子技术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税控装置申报纳税的管理办法待具体应用后再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多元化纳税申报
(一)多元化纳税申报的原则
多元化申报方式的宗旨是方便纳税人,为纳税提供优质的服务,纳税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申报方式。
(二)多元化申报纳税的种类
目前多元化申报纳税的主要方式有:直接上门申报、电话语音申报、邮寄申报、银行网点申报、储蓄扣税申报、自助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网上申报、证照不齐纳税人的申报等。
(三)多元化纳税申报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追究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关税种申报表的,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主管国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连续三个月不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采取“公告”形式,限其在一个月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事宜;同时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应做好计算机管理的处理工作,将其列入“失踪户”,如该纳税人在公告期限内到国税机关办理了手续,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逾期申报进行处罚,处罚完毕后,才可从"失踪户"调入正常申报纳税户进行管理。
(三)对连续三个月进行空申报或负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部门应将空申报或负申报企业的名单提供给管理或稽查部门,由管理或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考核
为加强对纳税申报的管理,强化征管措施,各地应按要求准确计算申报率,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报表,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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