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优化办税服务,
提高办税效率,方便广大纳税人,现就简化专用发票发售审批程序和核定专用发票供
应量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
期满一年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核定或调整专用发票供应量和限购次数的,实行由主管税
务分局(或管理处)、县(市、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两级审批。
二、对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场地固定、纳税情况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供
应量和限购次数核定,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需要,一次购买量原则上应满足
纳税人一个月的使用量。
对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场地固定、纳税情况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已核定的专用发
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须要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及
时调整。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1]183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云国
税函[2002]304号)仍继续执行。
三、对已核定专用发票供应量的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办税服务厅的
专用发票发售窗口(岗位)根据所核定的专用发票供应量按规定(包括审验有关证件、
填写有关的表证单书帐、执行有关的操作规程等)直接办理发售手续。
对申请购用量超过已核定供应量和限购次数的,应按本通知一、二项规定的程序
和要求办理审批。
四、鉴于新版专用发票无存根联的实际,决定取消专用发票验旧(已填开的纸质
专用发票)售新制度。
五、办税服务厅专用发票发售窗口(岗位)和总复核岗应对纳税人的抄报税情况
和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发票领、用、
存月报表》等与专用发票发售的相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和复核(在发票发售后进行,
对1户纳税人1个月至少审核和复核1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地可根据本项规定制定审核和复核的具体操作办法。
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的表、证、单、书、帐,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内
部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规范和统一,各地自行增加而确无必要
的表、证、单、书、帐要尽量简化或取消。
七、接本通知后,各地要认真学习研究,领会和吃透本通知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实
质,采取措施逐条逐项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纳税人,从而达到既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
定又从实际出发,既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又方便纳税人的目的。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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