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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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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