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采集、处理
和传递工作。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增值税计算机稽
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二、各征收机关必须保证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完整准确采集,各区县级
税务机关必须按时完成失控发票、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的采集。
三、各级国税局机关信息中心、增值税管理部门要认真按《通知》要求,各尽其
责,配合搞好各项工作,保证各项数据的采集、处理及传递,以确保我省稽核系统运
行质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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