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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税系统文明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4-28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基层建设纲要》,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系统精

神文明建设,使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省局制定了《云南省国税系

统文明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国税系统文明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基层建设纲要》,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

建设,使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在国税

各项工作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推动国税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创建是广大国税干部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

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提高国税

干部素质、执法水平、服务质量的有力手段。对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在物质文明、政

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

位和先进个人,由地(州、市)以上国税局党组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 云南省国税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有“文明系统”、“文明单位”、“先进

领导班子”、“优秀税务工作者”等。

  “文明系统”的创建主体是各地、州、市国税系统。

  “文明单位”的创建主体是各县(区、市)国税局、地(州、市)稽查局及昆明

市国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旅游渡假区分局、重点企业管理局、

计征中心、国际税务管理局。

  “先进领导班子”的创建主体是各地(州、市)、县(区、市)国税局领导班子。

  “优秀税务工作者”评选对象是云南省国税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第四条 省局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文明系统”、“文明单位”和“先进领导班子”;

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税务工作者”。

  第二章

  第五条 “文明系统”的标准和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文明创建活动指导有力,切实做到税收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同

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奖惩,在系统内形成开拓进取、争先创优的良好创建氛围,

并取得突出成绩,在全省国税系统内具有先进示范作用。

  (二)申报单位领导班子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清正廉洁、业绩突出,在目标管

理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一级局。

  (三)全系统具备良好的硬件整体水平,各基层单位均能达到省局文明单位的硬

件条件。

  (四)内部管理机制科学、严密、规范、统一,有定质、定量的考核标准和内容。

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测试措施落实,业务考核达标,参加省局的各

种活动成绩突出。确实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

  (五)全系统具有较高的创建水平,省局级文明单位建成率达40%以上,地州

市局级文明单位建成率达80%以上(建成率的计算包括同级地方党委、政府授予的

文明单位)。

  (六)全系统行风建设成效显著,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落实税务人

员“十五不准”和省政府制定的“公务员八条禁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自觉接受

社会监督。无乱收费和“吃、拿、卡、要、报、赊、借”现象发生,在行风测评中纳

税人满意率达90%以上。严厉查处税务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行为,培养良好的税风税

纪,无违纪违法案件的县局达90%以上,国税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控制在1.5‰以

内。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标准和条件:

  (一)政治过硬。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国税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团组织健全,组织生活制

度落实,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好,政治思想工作有力。物

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卓有成效。

  (二)业务熟练。熟悉现代税收、市场经济、法律、财会、金融和科技等方面的

知识,全面掌握岗位技能,熟练处理各项税收业务。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

技能测试措施落实,业务考核达标,有一定数量的地(州、市)、省级业务能手,参

加地(州、市)、省级业务能手竞赛活动成绩突出。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圆满完成税

收各项任务,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局。

  (三)作风优良。岗位目标责任明确,行政管理制度落实。办公、学习、生活基

本设施齐备,环境整洁。政务公开,内部、外部关系融洽、协调。实事求是,与时俱

进;爱岗敬业,团结拼搏;服从指挥,令行禁止;秩序良好,税容严整;艰苦奋斗,

廉洁奉公。无违法犯罪案件,无违纪事件,无严重责任事故,社会形象良好,在行风

测评中纳税人满意率达95%以上。

  (四)执法公正。管理科学高效,征管机制健全,工作流程规范,税收手续完备,

数据完整准确,档案资料齐全。“两权”监督措施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落

实,查处税务违法违纪案件有力,无执法过错。

  (五)服务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规范服务内容、程序、方式和手段,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办税服务厅

实行“一窗式”服务,积极争创最佳办税服务厅。

  (六)申报省局文明单位必须是各地、州、市国税局命名的文明单位。

  第七条 “先进领导班子”的标准和条件:

  (一)加强理论学习,班子成员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与实践作为班子的首要任务,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

治鉴别力,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

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并完善

中心组学习制度,紧密结合国税工作实际,在学习、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解决问

题上下功夫。

  (二)圆满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

法规,严格各项管理责任制,在目标管理考核中连续两年考评为一级局。

  (三)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开展经常性的批

评与自我批评,建立和完善党组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决定,重大决策无明显失误。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两权”监督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等能得到有效落实。

工作中遇到问题不推诿、不扯皮,无不团结现象,班子凝聚力强,能形成领导核心,

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领导班子作风良好,廉洁勤政,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突出。模范遵守党风廉

政建设各项规定,无任何“吃、拿、卡、要、占、报、赊、借”现象发生,建立和完

善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对税收权力运作全过程、全方位

特别是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

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防止滥用权力违法行为的发生。领导班子能形成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的思想作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密切联系群众的领导

作风;忠于职守,真抓实干,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不断进取

的生活作风。领导班子成为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廉洁型班子,领导班子及成员

无违法违纪现象,本单位无重大案件。

  (五)领导班子的配备必须达到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 “优秀税务工作者”的标准和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税收事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

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开拓进取,在税收改革和发展

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刻苦钻研税收知识及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熟练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政治、业务考核成绩优秀。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恪守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纪律,勇于同各种腐败现

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廉政勤政。

  (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办事认真负责,在执行公务中仪表端庄、整洁,语言

文明,服务热情、周到,受到纳税人好评。

  第三章 命 名

  第九条 文明创建先进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文明系统”由各地、州、市国税局按照创建条件、标准,在自评、自审

的前提下,直接向省局申报,由省国税局组织审查、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省国

税局党组审批命名、表彰奖励。

  (二)地(州、市)、省两级“文明单位”、“先进领导班子”的产生实行“升

级制”。省级“文明单位”、“先进领导班子”从地(州、市)级“文明单位”、

“先进领导班子”中产生。

  各级国税局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单位一年以上的单位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

原则,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由上级国税局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本级国税

局党组审批命名、表彰奖励。

  第十条 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实行届期制,获得省局“文明系统”、“文明单位”、

“先进领导班子”称号的单位,届期四年,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届

期从表彰决定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对文明创建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国

税局负责。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州、市)局每年要对

获得省局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向省局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报告。省局

对各级文明单位有监督检查权,发现重大问题将酌情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文明创建先进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不断

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在创建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

题,要主动向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报告。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查实

情况后将撤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并建议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文明创建先进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创建档案,档案的基本内容:文明创

建和单位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考核和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要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十五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因素,原单位改变名称、变更隶属

关系、合并或分解的,其荣誉称号视情况保留或取消,保留的届满后重新申报,取消

的一年以后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对发生以上情况的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

报审或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分别由同级国税局党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

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 省局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由省局党组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并给予一

定的物质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省局文明系统称号的单位,按在职干部、职工实有总人数,人均奖励

1500元。

  (二)获得省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按在职干部、职工实有总人数,人均奖励

1000元。

  (三)获得省局先进领导班子的单位,按班子成员,人均奖励1000元。

  (四)获得省局“优秀税务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奖励800元。                  

  奖励人数由省局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把文明创建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

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十九条 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

党组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荣誉称号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创建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消荣誉称

号并收回奖牌: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和有严重渎职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

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

到有效遏制的;搞非法宗教活动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的。

  第二十一条 被撤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

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重新被命名的,不再进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实施后,省局命名表彰的,创建主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

“文明县局”、“文明单位”,分别视为本办法的“文明单位”,省局不再更换匾牌。

省局命名表彰的原“文明县局”、“文明单位”、“先进领导班子”的届期从表彰决

定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印发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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