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
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
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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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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