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7]102号),我局已于1997年9月11日以云国税发[1997]
247号文原文转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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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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