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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4-05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不服,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

不属复议范围。

  二、对既补税、加收滞纳金,又罚款的案件,纳税人在没有缴清税款的情况下,

只对罚款问题申请复议的,可以受理。但复议机关只对与罚款有关的问题进行审查,

如罚款是否有依据、处罚的幅度是否适当、是否符合处罚权限、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

对是否应补税等问题则不予审查。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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