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石油分公司)因内部
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自2004年4月1日起,由云南石油分公司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为支持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
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
国税发[2000]31号文件规定,现对云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的分支结构、加油
站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纳税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石油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所属的分支公司(含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润滑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液化气
分公司,不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化产品分公司,下同)、加油站是非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对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属地按规定办
理税务登记,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2004年4月1日以后销售的应
税货物,按应税销售额依1.4%的预征率按月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云南石油分
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各分支公司、加油站取得的进项税额也统一在云南石油分公司申
报抵扣;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所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云南石油分
公司统一核算的应纳增值税中作为已缴税金进行抵减。
云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之间成品油及其他应税货物的移库不视
作销售。
三、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应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申报
预缴税款并填写《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应纳税额各进项税额传递表》(以下
简称《传递表》样式附后),上报云南石油分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传递表》须经各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才能作为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四、云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地、州、市分支公司按规定在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防
伪税控系统开票、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缴销等手续。
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县支公司、加油站原则上不得领购、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
普通发票的领购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办理。
五、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州、市分支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15日前,
将企业当期(指当月申报的上月数据)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中的销项税额数据、认证系
统中的进项税额数据导出后上传至:FTP:/省局/流转税处/中石化云南石油分
支公司进、销数据。
每月征期结束后,昆明市局重点企业管理局依据云南石油分公司的报税、认证数
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所属分支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传递的报税、认证数据(从
“FTP:/省局/流转税处/中石化云南石油分支公司进、销数据”下载)以及其
他资料,对云南石油分公司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不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每月的征期,不再对云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的分支机构进行“一窗式”比对。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进行有
效的监督和检查,在检查中查出应补缴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增值
税在当地征收入库,同时,云南石油分公司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能抵减查补的增值
税税额。
七、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云南石油分
公司须报昆明市局重点企业管理局。
云南石油分公司新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本通知执行。
承包、挂靠云南石油分公司或云南石油分公司参股的加油站不执行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
通知执行。
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州市分支公司2004年3月31日前的留抵税额报主管
国税机关确认后,于4月20日以前汇总到云南石油分公司统一抵扣。
附件:1、《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应纳税额各进项税额传递表》(略)
2、《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明细表》(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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