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7-13
浏览次数: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管要求明确如下: 一、认真学习两个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平抑房价的重要性。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坚决执行两个文件中新的税收政策。两个文明明确规定了普通住房的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契税征管。各地要严格按此标准执行契税政策,对个人承受非普通住房的,不得减免契税。 三、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1日以前的,普通住房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公告等形式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契税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局。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