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集中计提呆帐准备金的请示》(工银云发
[2004]31号),申请由省分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13号)第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从2003年度起,
由省分行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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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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